1、、城市道路有60m宽的吗???这种有用地标准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中没有相关内容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已存群网盘)中才有:12.4.2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规划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城市不应超过70m,,,20万~50万的城市不应超过55m,,,,20万以下城市不应超过40m。。。有禁止向宽马路、、大广场供地的文件。。文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给了一个规划道路红线的上限。。好像是几个部联合发文的,,,回应同行在评论区补充!!!!你经办过12车道道路的相关手续么??

2、、有一个违污水处理厂,,当时建设时候没有规划,,现在有了。。。政府按土地违法处罚,,,,收回了土地和违法建筑。。。现在想在从新划拨土地,,,,划拨决定书上不写地上违法建筑行吗。。划拨完建筑还是违法的啊,,,想完善手续怎么完善??土地处罚了没收了,,,,又要重新划拨。。。但是地上建筑怎么办????还是违法啊,,当时建设时候没规划,,后面有规划了。。看处罚决定上面,,,,有好几种情形,,限期拆除的,,,,限期整改的,,限期补办手续的。。。。符合规划就没收移交,,,补办手续。。。处罚了,,,土地就组卷报批,,拿批文回来。。。划拨了以后由主体来完善,,,,或者由属地完善,,完善费用纳入土地成本,,一并划拨。。。划拨决定书必须明确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情况。。。直接重新划拨土地而不处理地上违法建筑,,,无法使建筑合法化。。。。先依法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再通过“带资产出让”或“补办手续”的方式,,将土地与合法化的建筑物一并提供给新的建设单位。。。地上建筑物已经被罚没的,,意味着已经处罚了。。。。河南出台《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没收建筑物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接收单位可将没收建筑物划转给使用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行政审批手续之前,,,,没收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由土地主管部门暂交建设单位代管;在项目供地时,,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没收的建筑物划转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没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完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北京也有类型文件出台《北京市公共公益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完善手续的工作办法》完善手续理解为不再处罚,,,,没收已经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重新划转以后直接为其完善手续。。。没收的是土地+建筑物,,,所以建筑物也已经处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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