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执法有了行政强制权,,,,土地执法无有效制止手段

发布时间: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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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对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拥有了行政强制权,,,今后可直接查扣钩机、、、运输车辆等。。。


无论是土地执法,,还是矿产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缺少有效制止措施,,,,也就是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成为自然资源执法的一大“软肋”。。。。

矿产执法有了行政强制权,,,,土地执法无有效制止手段

从矿产执法看,,非法盗采一般都地处偏远山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有的经常利用夜间行动,,,日常巡查监管难度大,,,一般情况下,,,基层执法人员得到线索,,,赶到现场,,,,违法者可能提前得到消息早就一跑了之。。。。最让基层执法人员窝囊的是,,即使在现场抓了现行,,也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也有的地方不管那么多,,,,强行扣押扣钩机、、、运输车辆等,,,,但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从土地执法看,,,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占地问题,,,在现场制止时只能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果违法用地者不听劝阻,,强行施工,,也无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实现有效制止,,同样是基层土地执法长期面临的尴尬问题。。一旦形成实质性违法占地,,在实施强制拆除中,,又容易引发信访、、舆情问题,,,,面临网络上“为什么建的时候没人管,,,建好以后就拆除”的质疑。。(推荐阅读:执法之痛:事前视而不见,,事后一拆了之)


也有的地方在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中提出,,,,对正在施工的违法用地,,,可以通知供水、、、供电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比如,,,,2012年,,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提出:电力、、供水、、、 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对已供电、、、、供水、、、供气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通知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


2022年12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再次明确:对制止无效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市、、、、区)政府报告,,并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未供即用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及时向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但有的法院并不认同,,,认为断水、、、断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无权向供水、、、供电部门发函,,,要求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案例


2021年6月22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协助函》,,请国网某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县供电分公司对其采取停电措施,,,,协助制止当事人违法占地的行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采取停电措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无法律依据,,故撤销了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协助函》,,并确认采取停电措施的行为违法。。


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强制法》规定是针对“居民生活”,,对正在施工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断水、、、断电,,,并没有构成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另外,,,供水、、供电部门就不应当为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对此,,,河北省发文有明确规定:电力、、、供水、、、 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对已供水、、供电的,,,,由供水、、、、供电部门采取不再供应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有的法院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裁定值得商榷。。


矿产执法有了行政强制权,,,但土地执法还是缺少有效制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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